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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考风,诚信考试!

发布者: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13-06-27浏览次数:2

 

亲爱的同学们:

    本学期的期末考试即将开始。建校以来,我院一直致力于培养良好的考风考纪,从未间断。为了强化考风考纪,近几年学院针对考试作弊采取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从考前监考老师的培训到作弊行为的认定与惩处,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从上学期开始,我院实施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已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修改做出了相应调整,尤其需要同学们注意的一项是关于作弊行为的认定,将原先“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即凡是有携带设备的行为即构成作弊,以增加对利用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此郑重告诫同学们:在考试过程中请不要将手机等具有上述功能的设备随身携带,否则一经发现,即以作弊论处。

期末考试是对同学们一学期以来学习成果的一次盘点、检阅,更是对同学们的自信心、自觉性、意志力、诚信度的一次考验。遵守考试纪律是每个学生最基本的素质要求,是诚信做人的具体体现;良好的考风考纪是校风、学风的体现。但在每次考试中,总有部分学生心存侥幸,舞弊违纪,带来严重后果。这种考试作弊行为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做法,不仅不能弥补自己学习上的漏洞,相反还会让自己失去诚实的宝贵品质。奉劝同学们不要为了一时之利而心存侥幸,影响自己一生的诚信,为自己留下不必要的污点。

考试是严肃的,来不得半点弄虚作假。考试也是公平的,学习上有付出才有收获,有勤奋才有成果。不劳自然无获,收获与耕耘相连。优异成绩的获得不能靠投机取巧,更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和途径。理想成绩的取得是一个漫长的、艰苦的过程,需要的是目标与信心的坚定和保持,需要的是时时刻刻不懈不停的奋斗和积累。我们希望抱有侥幸心理的同学能尽快意识到这一点,抓紧时间投入到复习中去。

同时,鉴于我们发现部分同学对学院的纪律处分的严重性还没有清醒的认识。因此,我们在此也郑重告诫每一位同学,学院给违纪学生的任何级别的处分都将一直有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被撤销,且将会记入学生个人档案,以供社会评价!

最后,希望同学们合理安排复习与休息时间,注重劳逸结合,并预祝每一位同学都能取得理想的成绩,度过一个轻松愉快的假期。

礼!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务部、学工部

2013-6-29

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重要摘录)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三十六条 考生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准备好贴有本人近照的学生证、身份证和考试所必需的用具,关闭手机,按照指定的座位对号入座。无证者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座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第三十七条 考生不得携带书本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进入考场,携带者应将上述物品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三十八条 考生应在试卷和答题纸上规定的地方填写分院或系、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开始考试后,考生应在15分钟内先检查试卷是否有印刷问题,如有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监考并更换试卷,超过规定时间不得更换试卷。

第四十条 若考生迟到30分钟,则不准进入考场并以该课程缺考论处;开始考试后的30分钟内,无论答题完毕与否,一律不准离开考场。

第四十一条 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须征得监考老师同意并有监考老师随行,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四十二条 考试时不得互相谈话、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如确需借用文具,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由监考人员代为转借。

第四十三条 交卷时,考生应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翻盖放在桌上,由监考老师统一收取。

第四十四条 考生应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完成答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喧哗,违者按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四十五条 考生应以诚信为本,自觉独立完成考试。凡有作弊行为者,严格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十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考生座位上有以上物品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如手机)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10.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11.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12.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或出现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考生有第五十二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学院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取消所考科目考试成绩,并予以警告及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考生有第五十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算,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